YY/T0196-2005注册检验报告_国家级CMA资质章_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
解答:我公司拥有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YY/T0196-2005标准的国家级CMA资质,CNAS资质,一般该标准结合YY9706.102-2021,GB9706.1-2020,GB4793.1-2007,GB/T18268.1-2010,GB/T18268.26-2010,GB/T14710-2009等标准使用,国家级CMA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全国医疗所认可,可直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无需排队,欢迎来电咨询!
YY/T 0196-2005 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 Disposable ECG electrodes
标准号:YY/T 0196-2005
别名:YYT0196-2005, YY0196-2005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07号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01日
当前最新:YY/T 0196-2005
引用标准:GB/T 16886.1 GB/T 16886.10 GB/T 16886.11 GB/T 16886.12 GB/T 16886.13 GB/T 16886.14 GB/T 16886.15 GB/T 16886.16 GB/T 16886.17 GB/T 16886.18 GB/T 16886.19 GB/T 16886.2 GB/T 16886.20 GB/T 16886.3 GB/T 16886.4 GB/T 16886.5 GB/T 16886.6 GB/T 16886.7 GB/T 16886.9 GB/T 191-2000 GB/T 2828-1987 GB/T 2829-1987
被代替标准:YY/T 0196-1994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诊断心电图机或心电监护的一次性使用电极的标记、安全和性能的最低要求。 任何由传感元件和电解质组成的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系统(参见3.4)都包括在本标准范围内。 活性电极、针状电极、可重复使用(非一次性使用)电极、用于传递能量的电极和主要设计用来测量心电以外的生理电信号的电极(例如:用于呼吸暂停监护中非心电用途的电极,如电阻描迹)不包括在本标准范围内。关于电解质组成的要求也不在本标准范围内。
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申报注册资料详细要求:2022年医疗器械新法规
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属于几类医疗器械?
按照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在医疗器械目录中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
产品描述 |
预期用途 |
产品类别 |
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 |
通常配合高频/射频手术设备使用的附件。使电流从高频/射频发生器流入或流出患者的终端,用于在手术时对组织进行切割,或使组织坏死、血液凝固等。该类附件可以是手术端的,即作为发生器的终端,用于发出电流,施行手术;也可以是返回端的,即不用于提供能量,而用于使电流返回发生器。 |
用于非内窥镜外科手术中,与高频/射频手术设备配合使用。作为高频/射频手术设备的附件对目标组织实施切割、消融、凝血等作用;或与患者身体相连,具有相对较大面积的电极,预期为高频电流提供一个低电流密度的返回通道,以防止在人体组织中产生不希望的灼伤等物理效应的高频附件。 |
II |
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如何快速办理注册?
1.注册制度: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需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审批手续方可上市销售。
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条件
1.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企业工商登记;
2.已确定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3.已编制完成拟申请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并已通过预评价。
2.注册资料准备
2021年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料清单如下:
注册资料共分为6个部分:
1.监管信息
2.综述资料
3.非临床资料
4.临床评价资料
5.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各部分详细要求如下:
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注册资料清单及详细要求 |
|
申报资料清单 |
资料详细要求 |
1.监管信息 |
1.注册申请表 2.注册产品列表: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附件,以及每个型号规格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尺寸、材质等)。 3.资质证明: 3.1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2)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 (3)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 (4)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 (5)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同意注册申报的声明或授权文件;还应提供申请人与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关系(包括法律责任)说明文件,应当附相关协议、质量责任、股权证明等文件。 3.2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供: (1)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存续且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境外申请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申请人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2)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3)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包括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4)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的相关说明。 (6)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审批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通过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 (7)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 |
2.综述资料 |
1.概述 1.1.描述申报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 1.2.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 1.3.描述申报产品适用范围。 2.产品描述 2.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 (1)无源医疗器械 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及组成、原材料(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成分;若器械中包含生物材料或衍生物,描述物质来源和原材料、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若器械中包含活性药物成分(API)或药物,描述药物名称、预期使用目的、主要作用方式、来源)、交付状态及灭菌方式(如适用,描述灭菌实施者、灭菌方法、灭菌有效期),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使用方法及图示(如适用)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 (2)有源医疗器械 描述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及组成、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如关键组件和软件等)的功能、产品图示(含标识、接口、操控面板、应用部分等细节),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含有多个组成部分的,应说明其连接或组装关系。 2.2.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或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技术参数等内容。 2.3.包装说明 (1)说明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2)若使用者在进行灭菌前需要包装医疗器械或附件时,应当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 2.4.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2.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3.1.适用范围 (1)应当明确申报产品可提供的治疗或诊断功能,可描述其医疗过程(如体内或体外诊断、康复治疗监测、避孕、消毒等),并写明申报产品诊断、治疗、预防、缓解或治愈的疾病或病况,将要监测的参数和其他与适用范围相关的考虑。 (2)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 (3)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 (4)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 (5)说明与其组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 3.2.预期使用环境 (1)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实验室、救护车、家庭等。 (2)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 3.3.适用人群 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或无预期治疗特定人群的声明,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 如申报产品目标患者人群包含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应当描述预期使用申报产品治疗、诊断、预防、缓解或治愈疾病、病况的非成人特定群体。 3.4.禁忌证 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 |
3.非临床资料 |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下列内容,并说明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见附件9)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申报产品适用标准情况 申报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行业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3.2.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 3.3.产品检验报告 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 (1)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研究资料 根据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和技术特征,提供非临床研究综述,逐项描述所开展的研究,概述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根据非临床研究综述,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各项研究可通过文献研究、实验室研究、模型研究等方式开展,一般应当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采用建模研究的,应当提供产品建模研究资料。 4.1.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机械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4.2.电气系统安全性研究 应当提供电气安全性、机械和环境保护以及电磁兼容性的研究资料,说明适用的标准以及开展的研究。 4.3.辐射安全研究 对于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包括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的产品,应当提供辐射安全的研究资料 4.4.软件研究 (1)软件 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和独立软件,应当提供软件的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核心功能、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严重、中等、轻微)。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标识、安全性级别、结构功能、物理拓扑、运行环境、注册历史,实现过程包括开发概况、风险管理、需求规范、生存周期、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缺陷管理、更新历史,明确核心功能、核心算法、预期用途的对应关系。 (2)网络安全 具备电子数据交换、远程控制或用户访问功能的独立软件和含有软件组件的产品,应当提供网络安全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漏洞评估、结论等内容,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安全性级别。其中,基本信息包括软件信息、数据架构、网络安全能力、网络安全补丁、安全软件,实现过程包括风险管理、需求规范、验证与确认、可追溯性分析、更新维护计划,漏洞评估明确已知漏洞相关信息。 (3)现成软件 产品若使用现成软件,应当根据现成软件的类型、使用方式等情况提供相应软件研究资料和网络安全研究资料。 (4)人工智能 产品若采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应当提供算法研究资料,包括算法基本信息、数据收集、算法训练、算法性能评估等内容。 (5)互操作性 产品若通过电子接口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交换并使用信息,应当提供互操作性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 (6)其他 产品若采用移动计算、云计算、虚拟现实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应当提供相应技术研究资料,包括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 4.5.生物学特性研究 对于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器械,应当进行生物学评价。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 (1)描述产品所用材料及与人体接触性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入的污染物和残留物,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与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等相关信息。 (2)描述申报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信息并考虑材料表征(如适用),如器械的物理作用可能产生生物学风险,应当进行评价。 (3)生物学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方法。 (4)已有数据和结果的评价。 (5)选择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 (6)完成生物学评价所需的其他数据。 若医疗器械材料可能释放颗粒进入患者和使用者体内,从而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风险,如纳米材料,对所有包含、产生或由其组成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相关生物学风险研究资料。 若根据申报产品预期用途,其会被人体吸收、代谢,如可吸收产品,应当提供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相容性的研究资料。 4.6.生物源材料的安全性研究 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 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应当包括: (1)相应材料或物质的情况,组织、细胞和材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 (2)阐述来源,并说明生产过程中灭活和去除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工艺过程,提供有效性验证数据或相关资料。 (3)说明降低免疫原性物质的方法和/或工艺过程,提供质量控制指标与验证性实验数据或相关资料。 (4)支持生物源材料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4.7.清洁、消毒、灭菌研究 (1)生产企业灭菌:应当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验证及确认的相关研究资料。 (2)使用者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所推荐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所推荐灭菌工艺耐受性的研究资料。 (3)使用者清洁和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清洗和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工艺的确定依据以及验证的相关研究资料。 (4)残留毒性:若产品经灭菌或消毒后可能产生残留物质,应当对灭菌或消毒后的产品进行残留毒性的研究,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5)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需灭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证明包装能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适用于生产企业规定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 4.8.动物试验研究 为避免开展不必要的动物试验,医疗器械是否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应当进行科学决策,并提供论证/说明资料。经决策需通过动物试验研究验证/确认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应当提供动物试验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当包括试验目的、实验动物信息、受试器械和对照信息、动物数量、评价指标和试验结果、动物试验设计要素的确定依据等内容。 4.9.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 5.非临床文献 提供与申报产品相关的已发表的非临床研究(如尸体研究、生物力学研究等)文献/书目列表,并提供相关内容的复印件(外文应同时提供翻译件)。如未检索到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非临床文献/书目,应当提供相关的声明。 6.稳定性研究 6.1.货架有效期 如适用,应当提供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产品还应当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以无菌状态交付的产品还应保持无菌状态。 6.2.使用稳定性 如适用,应当提供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6.3.运输稳定性 应当提供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生产企业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7.其他资料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当按照《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性能、安全性、适用范围等方面,证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提供证明其无法重复使用的支持性资料。 |
4.临床评价资料 |
1.临床评价资料要求 1.1.产品描述和研发背景:包括申报产品基本信息、适用范围、现有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及涉及医疗器械的临床应用情况、申报产品与现有诊断或治疗方法的关系、预期达到的临床疗效等。 1.2.明确临床评价涵盖的范围,申报产品中如有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部分,描述其结构组成并说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的理由。 1.3.临床评价路径: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已有临床数据等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和/或临床试验路径。 1.4.若通过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应当提交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方面的对比资料;应当对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收集、评估和分析,形成临床证据。如适用,应当描述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差异,提交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二者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1.5.若通过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书面意见、临床试验报告、知情同意书样本,并附临床试验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 2.其他资料 如适用,提供相应项目评价资料的摘要、报告和数据。 |
5.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
1.产品说明书 1.1.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2.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原文说明书。 2.标签样稿 应当提交最小销售单元标签样稿,内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
6.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1.生产制造信息 1.1.产品描述信息 器械工作原理和总体生产工艺的简要说明。 1.2.一般生产信息 提供生产器械或其部件的所有地址和联络信息。 如适用,应当提供外包生产、重要组件或原材料的生产(如动物组织和药品)、关键工艺过程、灭菌等情况的所有重要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2.质量管理体系程序 用于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高层级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包括质量手册、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文件及记录控制程序。 3.管理职责程序 用于通过阐述质量方针、策划、职责/权限/沟通和管理评审,对建立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管理保证文件的程序。 4.资源管理程序 用于为实施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所形成足够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供应文件的程序。 5.产品实现程序 高层级的产品实现程序,如说明策划和客户相关过程的程序。 5.1.设计和开发程序 用于形成从项目初始至设计转换的整个过程中关于产品设计的系统性和受控的开发过程文件的程序。 5.2.采购程序 用于形成符合已制定的质量和/或产品技术参数的采购产品/服务文件的程序。 5.3.生产和服务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受控条件下生产和服务活动文件的程序,这些程序阐述诸如产品的清洁和污染的控制、安装和服务活动、过程确认、标识和可追溯性等问题。 5.4.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用于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已受控并持续符合既定要求文件的程序。 6.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 用于形成如何监视、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文件的程序。 7.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 不属于上述内容,但对此次申报较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8.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 根据上述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申请人应当形成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记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进行检查。 8.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8.2.申请人组织机构图。 8.3.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8.4.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附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8.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8.6.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最终检验所需的相关设备;在净化条件下生产的,还应当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 8.7.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8.8.如适用,应当提供拟核查产品与既往已通过核查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对比说明。 |
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国产生产许可证资料(进口不适用) |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4.产品技术要求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6.身份说明材料 7.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8.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职称一览表 9.生产场地的说明材料文件 10.主要生产设备 11.检验设备目录 12.质量手册 13.程序文件目录 14.工艺流程图 15.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6.《授权委托书》 |
一次性使用手术电极二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需取得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准备好资料,就可以申请了。
机构名称: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单位拥有CNAS资质,国家级CMA资质,药监局直接认可报告)
联系方式:何工 130-4935-4532 (点击拨打电话),QQ:527687553
关于我们:我们是一家综合性的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医疗设备的检测、信息咨询、注册代理等。优势项目:电磁兼容EMC检测,YY9706.102-2021检测,安全安规检测,GB9706.1-2020检测,软件安全测试GB/T25000.51-2016检测,性能及各种专用标准检测,环境试验 GB/T14710-2009等,各大省所直接认可检测报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加盖国家级CMA资质章,药监局认可),保障医疗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