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51-2012检测_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_现场检验机构_第三方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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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YY/T 1468-2016 用于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的氧气浓缩器供气系统
YY/T 0187-1994 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YY/T 0186-1994 医用中心吸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中文名称: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Technical code for medical gases engineering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012-08-01
序号 | 类别 | 产品/项目/参数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1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2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3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4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医用气体管道应分段、分区以及全系统作压力试验及泄漏性试验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5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用途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6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的驱动用途。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7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8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供应源,必须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9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各种医用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持续供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氮气体供应源汇流排,不得出现气体供应结冰情况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10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 医用真空汇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11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12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13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14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外,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15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除设计真空压力低于27kPa的真空管道外,医用气体的管材均应采用无缝铜管或无缝不锈钢管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16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所有压缩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均应严格进行脱脂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17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与医用气体接触的阀门、密封元件、过滤器等管道或附件,其材料与相应的气体不得产生有火灾危险、毒性或腐蚀性危害的物质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18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焊接施工现场应保持空气流通或单独供应呼吸气体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19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输送氧气含量超过23.5%的管道与设备施工时,严禁使用油膏 |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 GB50751-2012 |
5 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
5.1 一般规定
5.1.1 敷设压缩医用气体管道的场所,其环境温度应始终高于管道内气体的露点温度5℃以上,因寒冷气候可能使医用气体析出凝结水的管道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医用真空管道坡度不得小于0.002.
5.1.2 医用氧气、氮气、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及其温合气体管道的敷设处应通风良好,且管道不宜穿过医护人员的生活、办公区,必须穿越的部位,管道上不应设置法兰或阀门。
5.1.3 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气体管道宜从医用气掘处单独接出。
5.1.4 建筑物内的医用气体管道宜敷设在专用管井内,且不应与可燃、腐蚀性的气体或液体、蒸汽、电气、空调风管等共用管井。
5.1.5 室内医用气体管道宜明敷,表面应有保护措施。局部需要暗敷时应设置在专用槽板或沟槽内,沟槽的底部应与医用供应装置或大气相通。
5.1.6 医用气体管道穿墙、楼板以及建筑物基础时,应设套管,穿楼板的套管应高出地板面至少50mm 。且套管内医用气体管道不得有焊缝,套管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实。
5.1.7 医疗房间内的医用气体管道应作等电位接地;医用气体的汇流排、切换装置、各减压出口、安全放散口和输送管道,均应作防静电接地;医用气体管道接地间距不应超过80m ,且不应少于一处,室外埋地医用气体管道两端应有接地点;除采用等电位接地外宜为独立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5.1.8 医用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支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经防腐处理,管道与支吊架的接触处应作绝缘处理。
5.1.9 架空敷设的医用气体管道,水平直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1.9 的规定;垂直管道限位移支架的间距应为表5.1.9 中数据的1.2 倍-1.5 倍,每层楼板处应设置一处。
表S.J.9 医用气体水平直管道支吊架最大间距
注:表中不锈钢管间随按次5.2.3 的壁厚规定;DN8 管迫水平支架间距小于等于l.Om.
5.1.10 架空敷设的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管道与附件外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m. 且应满足维护要求;
2 医用气体管道与其他管道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1.10 规定。无法满足时应采取适当隔离措施。
表S. 1. 10 架空医用气体管道与其他管道之间的最小间距(m)
5.1.11 埋地敷设的医用气体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有关地下敷设氧气管道的问距规定。
5.1.12 埋地或地沟内的医用气体管道不得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并应作加强绝缘防腐处理。
5.1.13 埋地敷设的医用气体管道深度不应小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 。当埋地管道穿越道路或其他情况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1.14 医用气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命支持区域的每间手术室、麻醉诱导和复苏室,以及每个重症监护区域外的每种医用气体管道上,应设置区域阀门;
2 医用气体主干管道上不得采用电动或气动阀门,大于DN 25 的医用氧气管道间门不得采用快开阀门;除区域阅门外的所有阀门,应设置在专门管理区域或采用带锁柄的阀门;
3 医用气体管道系统预留端应设置阅门井封堵管道末端。
5.1.15 医用气体区域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阀门与其控制的医用气体末端设施应在同一楼层,并应有防火墙或防火隔断隔离;
2 区域阀门使用侧宜设置压力表且安装在带保护的阀门箱内,并应能满足紧急情况下操作阀门需要。
5.1.16 医用氧气管道不应使用折皱弯头。
5.1.17 医用真空除污罐应设置在医用真空管段的最低点或缓冲罐入口侧,并应有旁路或备用。
5.1.18 除牙科的湿式系统外,医用气体细菌过滤器不应设置在真空泵排气端。
5.1.19 医用气体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子30 年。
5.2 管材与附件
5.2.1 除设计真空压力低于27kPa 的真空管道外,医用气体的管材均应采用无缝钢管或无缝不锈钢管。
5.2.2 输送医用气体用无缝钢管材料与规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用气体和真空用无缝钢管>> YS/ T 650 的有关规定。
5.2.3 输送医用气体用无缝不锈钢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 T 14976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质性能不应低于OC r18Ni9 奥氏体,管材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缝钢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 T 17395的有关规定;
2 无缝不锈钢管壁厚应经强度与寿命计算确定,且最小壁厚宜符合表5.2 .3 的规定。
表5.2.3 医用气体用无缝不锈钢管的最小璧厚(mm)
5.2.4 医用气体系统用铜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铜管接头第1部分:钎焊式管件>> GB/ T 11618.1 的有关规定;不锈钢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无缝管件>> GB/ T 12459的有关规定。
5.2.5 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的脱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压缩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均应严格进行脱脂;
2 无缝钢管、铜管件脱脂标准与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用气体和真空用无缝钢管>>YS/ T 650 的有关规定;
3 无缝不锈钢管、管件和医用气体低压软管洁净度应达到内表面碳的残留量不超过20mg/m2 ,并应无毒性残留;
4 管材应在交货前完成脱脂清洗及惰性气体吹扫后封堵的工序;
5 医用真空管材及附件宜进行脱脂处理。
5.2.6 医用气体管材应具有明确的标记,标记应至少包含制造商名称或注册商标、产品类型、规格,以及可溯源的批次号或生产日期。
5.2.7 医用气体管道成品弯头的半径不应小于管道外径,机械弯管'或煨弯弯头的半径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3倍-5倍。
5.2.8 医用气体管道阀门应使用铜或不锈钢材质的等通径阀门,需要焊接连接的阀门两端应带有预制的连接用短管。
5.2.9 与医用气体接触的阀门、密封元件、过滤器等管道或附件,其材料与相应的气体不得产生有火灾危险、毒性或腐蚀性危害的物质。
5.2.10 医用气体管道法兰应与管道为同类材料。管道法兰垫片宜采用金属材质。
5.2.11 医用气体减压阀应采用经过脱脂处理的铜或不锈钢材质减压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减压阀一般要求)) GB/ T 12244的有关规定。
5.2.12 医用气体安全间应采用经过脱脂处理的铜或不锈钢材质
的密闭型全启式安全阀,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安全阅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F001 的有关规定。
5.2.13 医用气体压力表精度不宜低于1. 5 级,其最大量程宜为最高工作压力的
1.5 倍-2.0倍。
5.2.14 医用气体减压装置应为包含安全阀的双路型式,每一路均应满足最大流量及安全泄放需要。
5.2.15 医用真空除污罐的设计压力应取100kPa 。除污罐应有液位指示,并应能通过简单操作排除内部积液。
5.2.16 医用气体细菌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精度应为O.01μm - 0.2μm ,效率应达到99.995%
2 应设置备用细菌过滤辑,每组细菌过滤器均应能满足设计流量要求;
3 医用气体细菌过滤器处应采取滤芯性能监视措施。
5.2.17 压缩医用气体阀门、终端组件等管道附件应经过脱脂处理,医用气体通过的有效内表面洁净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颗粒物的大小不应超过50μm;
2 工作压力不高于3 MPa 的管道附件碳氢化合物含量不应超过550mg/m2 时工作压力高于3MPa 的管道附件碳氢化合物含量不应超过220mg/m2 。
5.3 颜色和标识
I 一般规定
5.3.1 医用气体管道、终端组件、软管组件、压力指示仪表等附件,均应有耐久、清晰、易识别的标识。
5.3.2 医用气体管道及附件标识的方法应为金属标记、模版印刷、盖印或黠着性标志。
5.3.3 医用气体管道及附件的颜色和标识代号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医用气体管道及附件的颜色和标识代号
注. 表中规定为两种颜色时,系在标识范围内以中都为分隔左右分布.
5.3.4 任何采用颜色标识的圈套、色带圈或夹箍,颜色均应覆盖到其全周长。
H 颜色和标识的设置规定
5.3.5 医用气体管道标识应至少包含气体的中文名称或代号、气体的颜色标记、指示气流方向的箭头。压缩医用气体管道的运行压力不符合本规范表3.O.2 和表3.O.3的规定时,管道上的标识还应包含气体的运行压力。
5.3.6 医用气体管道标识长度不应小于40mm ,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应沿管道的纵向轴以间距不超过10m 的间隔连续设置;
2 任一房间内的管道应至少设置一个标识,管道穿越的隔墙或隔断的两侧均应有标识,立管穿越的每一层应至少设置一个标识。
5.3.7 医用气体管道外表面除本规范规定的标识外,不应有其他涂覆层。
5.3.8 医用气体的输入、输出口处标识,应包含气体代号、压力及气流方向的箭头。
5.3.9 阀门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气体的中文名称或代号、阅门所服务的区域或房间的名称,压缩医用气体管道的运行压力不符合本规范表3.O.2 和表3.O.3 的规定时,阀门上的标识还应包含气体运行压力;
2 应有明确的当前开、闭状态指示以及开关旋向指示;
3 应标明注意事项及警示语。
5.3.10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及气体插头的外表面,应按表5.3.3的规定设置耐久和清晰的颜色及中文名称或代号,终端组件上无中文名称或代号H才,应在其安装位置附近另行设置中文名称或代号。
5.3.11 除医疗器械内的软管组件外,其他低压软管组件的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管接头/套管和夹箍上应至少标识气体的中文名称或代号;
2 软管的两端应贝占有带颜色标记的条带,使用色带条时,色带应设置在靠近软管的连接处,且色带宽度不应小于25mm
3 软管的端口应盖有带颜色标记的封闭端盖。
5.3.12 医用气体报警装置应有明确的监测内容及监测区域的中文标识。
5.3.13 医用气体计量表应有明确的计量区域的中文标识。
5. 3.14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外部有遮盖物时,应设置明确的文字指示标识。
5.3.15 医用气体标识的中文字高不应小于3 . 5mm ,英文字高不应小于2.5mm 。其中管道上的标识文字高度不应小子6mm 。
5.3.16 埋地医用气体管道上方O . 3m 处宜设置开挖警示色带。
6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6.0.1 医用气体的终端组件、低压软管组件和供应装置的安全性能,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第1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YY 0801.1
《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第2部分:用于麻醉气体净化系统的终端》YY 0801.2 ,《医用气体低压软管组件》YY/ T 0799 ,以及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与医用气体接触或可能接触的部分应经脱脂处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 2 节的有关规定。
6.0.2 医用气体的终端组件、低压软管组件和供应装置的颜色与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5. 3 节的有关规定。
6.0.3 医疗建筑内宜采用同一制式规格的医用气体终端组件。
6.O.4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900mm-1600mm ,终端组件中心与侧墙或隔断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横排布置的终端组件,宜按相邻的中心距为80mm-150mm 等距离布置。
6.O.5 医用供应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置内不可活动的气体供应部件与医用气体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无缝钢管,且不得使用软管及低压软管组件;
2 装置的外部电气部件不应采用带开关的电濒插座,也不应安装能触及的主控开关或熔断器;
3 装置上的等电位接地端子应通过导线单独连接到病房的辅助等电位接地端子上;
4 装置安装后不得存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伤的粗糙表面、尖角或锐边;
5 条带型式的医用供应装置中心线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1350 mm-1450mm ,悬梁型式的医用供应装置底面的安装高度距地面直为1600mm-2000mm;
6 医用供应装置或其中的移动部件距地面高度最小时,安装在其中的终端组件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0.4 条的规定;
7 医用供应装置安装后,应能在环境温度为10℃-40℃、相对湿度为30%-75% 、大气压力为70kPa-l06kPa 、额定电压为220V 土10% 的条件中正常运行。
机构名称: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单位拥有CNAS资质,国家级CMA资质,药监局直接认可报告)
联系方式:何工 130-4935-4532 (点击拨打电话),QQ:527687553
关于我们:我们是一家综合性的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医疗设备的检测、信息咨询、注册代理等。优势项目:电磁兼容EMC检测,YY9706.102-2021检测,安全安规检测,GB9706.1-2020检测,软件安全测试GB/T25000.51-2016检测,性能及各种专用标准检测,环境试验 GB/T14710-2009等,各大省所直接认可检测报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加盖国家级CMA资质章,药监局认可),保障医疗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