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答疑丨湖南医疗器械注册咨询的53个问题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
有很多企业费了好大的周折,就是想跟省局老师们当面沟通交流,现场见到老师们问的一些问题,其实是非常常规的政策、注册、检验、临床等问题,这无疑是对审评审批资源的浪费,老师们的时间和精力实在太宝贵了。其实只要您做个有心人,仔细浏览省局和审评中心官网,您会发现很多共性的问题,已经有官方的答案了。注:本文收集的是2021年1月至今的官方答疑,因近期国家相关法规调整,部分回答可能与新法规有出入。如您有相关医疗器械产品需咨询办理,欢迎联系我们。
一、我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有什么要求和标准?
答: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我省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注册申请人申报产品注册提交自检报告的,自检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要求。注册申请人要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对自检报告负主体责任。
2、对产品注册提交自检报告的注册人,在递交生产许可申请时,应当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中主动标注。省局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和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二合一检查过程中,将对注册人或者受托机构研制过程中的检验能力、检验结果等进行重点核查。
3、注册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安全性通标需在该检验机构资质范围内,检验报告需加盖检验资质专用章。其他项目若不在其资质范围的,则需在检验报告中备注对承检能力的自我声明。
4、对在产品注册审评审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注册人提供的自检报告虚假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法处理。受托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
5、从2022年1月1日起,注册申请人申请产品注册时提交委托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资质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即国家CMA资质,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6、关于产品补充检验。可以在原检验检测机构完成补充检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完成,申请人应承诺首次送检和补充检验送检的样品具有关联性,原则上无源类产品应为同一批次,有源类产品应具有关联性。
7、关于产品规格型号覆盖问题。有源产品不同型号可做差异性检测;无源产品典型型号覆盖可参考以下原则:(1)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型号。(2)高性能产品型号。(3)包类/套装类产品,组件最多/最齐全的可作为典型型号。(4)“最差”型号。(5)全部或部分通过增材制造加工工艺实现建立等效模型的,等效模型原则上应作为典型型号,并提供等效模型确定的合理性论证。(6)其他作为典型型号的合理性论证。
8、关于缩短有源产品注册检验周期问题。对于有源类产品,企业在确保样品一致性的前提下,为加快检测进度,在注册送检时可同时送两台样机,一台做电磁兼容试验,另一台做安规、性能和环境试验。原文地址:http://mpa.hunan.gov.cn/mpa/ztzl/ylqxjdgl/ylqxzc/202109/t20210924_20648512.html
二、注册申报产品含有多种规格型号,注册检验报告有何要求?
答: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注册申请人可提供以下形式之一的检验报告:
1、所有申报型号规格的全性能检验报告。
2、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典型型号的全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型号覆盖评价报告。
3、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典型型号全性能检验报告、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典型性说明、典型型号与被覆盖型号的具体差异性分析,必要时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差异项目检验报告,推荐提供被覆盖型号的自检报告或者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作为佐证。
注:提供自检报告的需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及后续相关配套法规文件的要求。
三、导尿管类产品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答:同一注册单元的典型产品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选择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例如,同时含单腔、双腔、三腔结构时:三腔导尿管结构最复杂,为典型产品。同时含特殊组件或涂层时:含测温测压组件或亲水涂层产品为典型产品。不同材质的导尿管不互为典型性;不同灭菌方式的导尿管不互为典型性。一次性使用和可重复使用的导尿管不互为典型性。
四、产品由符合YY 0341.1附录B临床使用证明可接受材料制成,是否可在提交注册资料时以豁免生物学方式提交生物学资料?
答:生物学评价不能豁免,可通过等同性比较,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相同的生物相容性,从而确定申报产品的生物学试验的减化或免除。对于符合YY 0341.1附录B的材料,仍需通过等同性比较,如论证生产过程是否引入新的生物学风险,两者的生产过程(加工过程、灭菌过程、包装等)是否相同,因为生产过程也可能会引入新的有害物质(灭菌剂、加工助剂、脱模剂等残留物),若经评价,生产过程不引入新的生物学风险,则可认为豁免生物学试验。
五、有源医疗器械产品组成中通常包含台车,电磁兼容检测时是否需要检测台车?
答:电磁兼容测试布置中分为落地式设备和台式设备,二者试验布置要求不同,试验结果可能存在差异性。因此,实际使用中如果需要台车,电磁兼容通常配合台车一起,按照落地式设备进行检测;如果不需要台车,电磁兼容通常按照台式设备进行检测。如果实际使用中二者兼有(即台车为可选),则电磁兼容测试中应同时按照落地式设备和台式设备进行检测。
六、电磁兼容检测样品运行模式的选择?
答:样品运行模式应识别最大发射运行模式。样品运行模式应全面且详细识别随机文件所述“功能”(定义详见YY 0505-2012条款2.212),对每种已识别的功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并以对患者影响最不利方式进行抗扰度试验。
七、电磁兼容检测基本性能的确定?
答:“基本性能”是指必需的性能,不符合可能会导致不可接受的风险。
制造商在确定产品基本性能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分析临床安全性风险,考虑和诊断/治疗/监护相关的性能,各种传感器、线缆、应用部分、控制装置、显示装置、运动部件等性能是否受电磁干扰影响。
随机文件所识别的基本性能应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如果未在随机文件中识别出基本性能,全部功能均应考虑作为基本性能进行抗扰度试验。
八、电磁兼容检测多个型号和附件的典型性?
答:应将申报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包括全部型号和全部组成部件)作为送样产品。可将送样产品全部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也可由承检检验机构对全部送样产品进行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型号作为受检产品进行检验,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送检产品信息和受检产品信息。电磁兼容检验报告结论应明确送样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要求及符合的标准。
对于送样产品所含某些附件,承检检验机构分析并认定其与电磁兼容检验无关,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应明确这些附件及分析结论,检验样品构成表无需体现该附件的信息。
九、电磁兼容检测检验报告的关联性?
答:电磁兼容检验报告和电气安全检验报告应当关联,保证受检样品的一致性。
十、我省实施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和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有什么要求和标准?
答:对免于临床评价目录内的有源、无源医疗器械,可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境内有同类产品的,可开展同品种比对研究,同时提交相关临床文献资料、临床验证数据等临床证据;境内无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应当开展临床试验。从2021年10月1日新版《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免于临床试验目录内的体外诊断试剂,通过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提交临床评价资料;对于不在免于临床试验目录内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开展临床试验。10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产品,按省局老政策和标准执行,即境内无已上市产品的新产品应当开展临床试验,自测用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就使用者对产品说明书的认知进行临床评价,其他产品可以按照同品种比对方式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十一、已注册产品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续注册,按照法规要求,需申请产品注册。此时,临床评价可否选择原注册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完成临床评价?临床数据应该如何提供?
答:此种情形下,可选择原注册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完成临床评价。同品种对比主要关注申报产品与原注册产品是否存在差异,如二者不存在差异,可提供的临床数据包括该产品上市前和上市后的临床数据,包括上市后不良事件在内的临床经验数据。
十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报告附件具体包括哪些资料?有何要求?
答:根据《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规定,临床试验报告附件包括:(1)临床试验中所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者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2)临床试验中所有试验数据(需由临床试验操作者、复核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加盖首页及骑缝章)。(3)主要参考文献。(4)主要研究者简历。(5)申请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上述资料应作为临床试验报告的附件提交,经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确认。其中第(1)条应包括对比试剂及第三方试剂(如涉及)说明书,如使用临床参考方法/金标准,应提交具体方法的操作流程、判定标准等。第(2)条的数据表中应至少包含样本编号、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样本类型)、各方检测结果以及临床背景信息。其中临床背景信息应来源于受试者的临床病例信息,符合方案入组标准。第(4)条应提交主要研究者的简历,其他参与人员无需提交。第(3)(5)条如涉及应一并提交。
十三、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对比方法如何选择?
答:依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规定,一般情形下,观察性研究中,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临床参考标准进行比较研究,评价试验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结果与受试者目标状态的相关性。对于境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亦可采用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对比试剂)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评价两种方法检测结果的一致性,评价指标通常包括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等。对比试剂在预期用途、适用人群、样本类型、检测方法学、检测性能等方面应与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具有较好的可比性。
为了更加全面地评价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临床试验中有时需要将与临床参考标准的比较研究和与境内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比较研究相结合,对产品的临床性能进行综合评价,从而支持有关预期用途的所有声称内容。
对于目前临床上不存在或无法获得适当的临床参考标准、或临床参考标准尚不能全面评价产品临床性能,同时境内亦无同类产品上市的情况,设计临床试验方案时,应在证明产品临床意义的同时,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选择目前公认、合理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确认产品临床性能。
临床试验对比方法的选择应根据产品预期用途、样本类型、检测结果报告方式以及临床参考标准和对比试剂的可获得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临床试验结论应能够支持预期用途声称的内容。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描述对比方法的选择依据。
十四、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样本使用的抗凝剂有何要求?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样本涉及不同抗凝剂时,应在临床前研究阶段对不同抗凝剂进行研究,验证抗凝剂的适用性及其对检测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如经前期研究认为说明书声称可用的抗凝剂对样本检测不存在差异性影响,则临床试验过程中无需分组纳入使用不同抗凝剂的样本,所有适用的抗凝剂均可在临床试验样本中使用;特殊情形下当不同抗凝剂对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导致临床检测结果的判定有不同参考值等情形,则临床试验中应分别进行样本收集和研究。
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样本类型及样本使用的抗凝剂。
十五、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能否使用冻存样本?
答: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临床试验中需使用符合入组标准的病例样本进行试验,在具体样本入组时除注意病例的选择外,还应注意样本的保存条件。原则上,临床试验样本的使用应最大可能与试剂临床使用过程中样本的状态一致,如临床使用状态为新鲜采集后检测,则应考虑使用新鲜采集的样本进行临床试验。如临床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样本保存过程(如一定条件下冻存),且说明书中样本保存条件明确了相应的样本保存条件及有效期,则临床试验中亦可纳入部分相应保存条件下的样本。无论使用新鲜采集样本还是冻存样本,均应确保入组样本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相应产品样本保存的要求。
十六、如何统计体外诊断试剂定量检测产品临床试验数据?
答:对于定量检测产品,其临床试验结果应依据产品的检测性能选择回归分析等适宜的统计分析方法,在合理的置信区间,考察两种试剂结果是否呈显著相关性,定量值结果是否存在显著统计学差异。如有可能,建议应考虑到在不同的样本浓度区间试剂的性能可能存在的差异,对总体浓度范围进行区间分层统计,对不同浓度区间内的结果进行相关性分析以更好的验证两种试剂的相关性。
十七、关于定性检测的不一致样本如何分析?
答:在定性检测试剂临床试验中,如有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对比方法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应对不一致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说明是否影响对产品临床性能的判定;对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可采用临床参考标准或其他恰当的方法进行分析,但该分析结果不应纳入原有统计分析。
十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货架有效期应依据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确定,实时稳定性研究试验应于注册申报前完成,并依据试验结果确定产品有效期。实时稳定性研究应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试验资料。同时,应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如注册申报时实时稳定性研究仍继续,可在注册申报时依据已进行的试验确定有效期,并可在后续完成相应稳定性研究后,通过变更申请延长有效期。
十九、体外诊断设备环境试验有何要求?
答:体外诊断设备一般在其说明书或者标签中对其使用环境条件进行了限定,因此无论境内产品还是进口产品,申请产品注册的体外诊断设备和已批准产品的使用环境条件有变化提出变更或者说明书更改告知时,均需提交产品进行环境试验的相关验证资料,以证明申报产品在其声称环境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申报产品具有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且标准中引用了GB/T 14710,环境试验应当作为产品技术要求的内容,参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引用,一般无需详细列明各实验条件,仅需写明“应当符合GB/T 14710适用章节的内容”,注册检验报告中应包含环境试验的内容。
2.申报产品无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可提交下述形式之一的文件作为环境条件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无影响的验证资料,而产品技术要求中无需引用GB/T 14710:
(1)包含环境试验的注册检验报告。
(2)环境试验的委托检验报告。
(3)环境条件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无影响的研究资料,包括:气候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机械环境条件(振动、碰撞),运输条件,电源适应能力等内容。
二十、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是否需要写入产品技术要求?
答:稳定性为体外诊断试剂申报注册时的研究资料,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不做强制性要求。
二十一、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需要完成注册检验才可以开展临床评价?
答: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无需在完成注册检验之后再开始进行临床评价,但产品必须完全定型后,方可开展临床评价。
二十二、体外诊断试剂非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是否需要申请注册变更?
答:体外诊断试剂非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无需申请注册变更,企业应针对变化内容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并通过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对变更内容进行充分评估、验证和确认以保证产品质量。
二十三、体外诊断设备说明书发生变化该怎么办?
答: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6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政务中心书面告知,登录网址http://218.76.24.74:8080/,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
二十四、评估体外诊断试剂的检出限(LoD)时,如果不同批次试剂的LoD结果不同,该怎么办?
答:检出限(LoD)是体外诊断试剂的重要性能指标,一般需采用三批试剂进行LoD研究,如果不同批次试剂的LoD结果不同(一般应无显著差别),取最大值或更高值作为该试剂声称的LoD,以确保各批次试剂均符合声称。
二十五、什么是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是由样本处理用产品、检测试剂、校准品、质控品、适用仪器等构成的组合,整个检测系统经过充分的安全有效性评价并获得批准。
体外诊断试剂在产品注册过程中,无论其是否包含完成检测的其他产品,均应将配套的产品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确,确保检测过程按照所有配套产品组成的检测系统进行。例如,对于不包括提取试剂的核酸检测试剂,在性能评估和临床评价过程中,均应采用说明书声称的配套提取试剂。同样,申报资料中如果涉及对比试剂,亦应按其批准的检测系统进行操作。假如,采用非对比试剂说明书声称的配套提取试剂提取核酸,并进行后续检测,其获得的检测结果未经充分验证与确认,不能作为评价考核试剂的依据。
二十六、体外诊断试剂的配套质控品有何要求?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配套质控品用于对检测系统进行质量控制。申请人应对申报试剂检测质控品的预期结果(靶值和靶值范围)进行验证,并将经验证的配套质控品在试剂说明书中予以明确。未经验证的“第三方质控品”、“其他商用质控品”等表述不应出现在产品说明书中。
二十七、临床试验中是否可以进行阳性判断值/参考区间的调整?
答:IVD产品的阳性判断值应在临床试验前完成建立和验证工作,在临床试验中应根据已经经过充分验证的阳性判断值进行检测结果的判读。如果临床试验中依据临床参考标准认为阳性判断值的设定存在偏差且需要调整,则调整后应重新入组临床病例进行临床试验。
二十八、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比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其确认结果能否纳入一致性统计?
答: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过程中,为了控制试验偏倚,针对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的一致性统计分析,应采用样本揭盲前的检测结果。针对不一致样本的复测结果或第三方确认结果,如在临床试验揭盲以后纳入统计分析会引入偏倚,因此,不建议将此部分结果纳入统计分析。但考核试剂复测结果和第三方复核试剂检测结果可结合该样本对应病例的临床诊断信息,用于进一步分析考核试剂与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二十九、临床试验是否需使用申报产品的所有型号规格?
答:建议基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临床试验目的、评价指标等,分析申报产品各型号间差异,同时结合申报产品型号规格的结果,综合评估临床试验使用型号规格是否可代表所有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
三十、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产品说明书的关注点有哪些?
答: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临床试验过程中的操作细节与相关产品说明书的一致性,其中涉及的说明书包括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对比试剂说明书以及复核试剂说明书。
无论是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还是对比试剂、复核试剂,临床试验中应特别关注的说明书内容包括预期用途、适用样本类型、样本抗凝剂、样本保存及处理要求、样本处理用配套试剂(如核酸提取试剂)及其他配套试剂、适用机型、试验方法、结果判读标准、局限性等。临床试验设计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说明书规定,制定详细的标准操作规程,确保临床试验执行过程中对比试剂、复核试剂的检测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检测过程及结果支持拟申报产品说明书的声称内容。
三十一、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申请产品分类界定?
答:省内企业拟注册申报的医疗器械产品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及分类补充规定文件中无对应的品种,或者企业依据上述规定文件不能自行判断类别而需申请类别确认的情形。
三十二、医疗器械分类界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分类界定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产品照片和/或产品结构图。
3、产品技术要求和编制说明。
4、使用说明。
5、属于新产品的相关资料(如有),应当包括:
①与已上市产品、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文件中相关产品的分析及对比,并说明符合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产品的判定原则;
②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
③产品的创新内容;
④信息或者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⑥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出材料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⑦其他与产品分类界定有关的材料。
三十三、医疗器械分类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1、《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总局令第15号)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总局令第30号)
4、《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总局通告2014年第8号)
5、《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4号公告)
6、《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强脉冲光脱毛类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药监办〔2018〕10号)
8、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 第147号)
9、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带垫片的不可吸收缝合线等产品分类及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函[2020]721号)
10、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 第112号)
11、其他分类界定文件
三十四、如何申请医疗器械分类界定?
答:1、申请人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网站进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研究所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页面(网址:http://app.nifdc.org.cn/biaogzx/login.do),点击进入“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注册企业账号后在系统中填写《分类界定申请表》,并上传其他申请材料。
2、企业在线打印《分类界定申请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应与在分类信息系统中上传的资料完全相同)加盖申请企业骑缝章,交由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受理。
3、省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对企业的产品分类界定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查标准需要修改的,提出相应的补充修改意见,企业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对于修改补充材料后符合审查标准的,填写《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审批表》,对经审查可以明确产品类别的,直接在分类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企业分类界定结果。
4、对经审查不能确定类别的,由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药审中心、省药检院及其他临床专家召开分类界定研讨会,经研讨能确认产品类别的,在分类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企业分类界定结果;经研讨仍不能确定产品类别的,提出预分类意见,通过分类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提交至国家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并将企业申请分类界定相关材料寄送至标管中心。
5、申请企业可登录分类信息系统和国家局网站查看分类申请状态和结果。
三十五、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材料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1、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2、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
3、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保持一致,如:申报资料关于产品名称、结构组成、预期用途、方法原理等描述前后应保持一致。
4、申请材料应当装订成册。
三十六、2018版新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实施后,原分类界定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答:《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和《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
1、《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类别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6840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及后续发布的分类界定文件中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界定意见进行判定,分类编码继续延用6840。
2、《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14年5月30日以后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中有关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界定意见继续有效。自2018年8月1日起,上述文件规定的产品管理类别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不一致的,以《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产品管理类别为准。
3、自2018年8月1日起,除前两项以及既往发布的分类界定文件中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分类界定意见外,原《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及既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文件内容及目录废止。分类界定文件查询方式:登录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网站→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分类界定文件查询。
三十七、省局医疗器械分类界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答: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 胡蓉 0731-88633361
有源、无源类医疗器械 周婷 0731-88633364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69号省药监局器械处
三十八、组合包类医疗器械分类编码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实施有关问题解读》,组合包类产品应当以包内产品类别最高的医疗器械分类编码作为组合包的分类编码;由类别相同的医疗器械组成的包类产品,以包内对其预期用途起主要作用的医疗器械的分类编码作为该组合包的分类编码。
三十九、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是否一定要申请分类界定?
答:不一定,可以依据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向国家局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判定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按国家局要求申请分类界定。
四十、分类界定的其他注意事项?
答:产品分类界定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判定,不代表对该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认可;分类界定结果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是用于判定产品管理属性和类别,不代表相关产品注册或备案内容的最终表述。
四十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发码机构及规则有哪些?
答:UDI是医疗器械的数字“身份证”,需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可拓展性等原则,生产企业需为每一件产品赋予一个UDI编码,实现产品精准识别和数据稳定储存,并且能适应政府监管和实际应用发展要求,不断更新迭代。根据法规要求, UDI编码需要向发码机构申请获得,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具有合规资质的发码机构。目前国家药监局认可的发码机构有3家,分别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GS1)、中关村工信二维码技术研究院(MA码)、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四十二、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受托备案办理需要递交什么资料?
答:医疗器械注册人试点受托备案办理需要递交的资料:
1、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受托生产备案表(附件1);
2、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如有);
3、受托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4、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合同;
5、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附件2: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参考文本);
6、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的综合评估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评估,阐述该受托企业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如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产品与原有产品共线生产的,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和执行情况说明;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十三、医疗器械延续生产许可“承诺即换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医疗器械延续生产许可“承诺即换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网上申请并上传申报资料。
2.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有错误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出具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事项不适用承诺即换证的应及时告知。通知申请人按医疗器械延续生产许可常规程序办理。
3.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兼审查。
4.政务中心首席审批员审核兼审定。
(1)准予许可的,政务中心制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2)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十四、医疗器械延续生产许可不适用“承诺即换证”的情形有哪些?
答:1.生产品种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2.近两年内未接受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项目检查的;
3.近两年内有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4.近两年内有因产品质量问题、不诚信生产经营行为等原因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的;
5.近两年内被省级以上飞行检查发现有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的;
6.近两年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7.近两年内未按要求上报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十五、受托企业办理好注册人受托生产备案凭证后,申报生产许可资料有什么要求?注意事项有什么?
答:1.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除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要求外,还需补充下列内容或材料:
(1)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受托生产备案表;
(2)注册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如有);
(4)受托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5)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合同;
(6)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7)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的综合评估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评估,阐述该受托企业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如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产品与原有产品共线生产的,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和执行情况说明;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 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许可证变更由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受理后根据情况对注册人及受托企业同步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如注册人产品与受托企业生产范围一致且对受托企业在一年内通过全项目监督检查的原则上可不重复检查,由注册人、受托方提交双方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的承诺。除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材料要求外,还需补充下列内容或材料:
(1)湖南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受托生产备案表;
(2)注册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受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如有);
(4)受托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5)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合同;
(6)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协议;
(7)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能力的综合评估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评估,阐述该受托企业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如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产品与原有产品共线生产的,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和执行情况说明;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受托生产企业在系统填报生产产品登记列表时,备注一栏需注明:产品为注册人试点,注册人:xxx,受托企业:xxx,委托生产截止日期:xx年xx月xx日。
四十六、什么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如何上报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http://maers.adrs.org.cn),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注册为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和产品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对发现或者获知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直接通过系统进行不良事件报告与评价。
四十七、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为及时有效防控风险,我国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上报原则,即怀疑某事件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均可以作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四十八、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上报时限要求有哪些?
答:医疗器械注册人发现或者获知导致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 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20日内报告。 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在境外销售国产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发现或者获知在境外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应当在30日内报告。
四十九、什么是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答: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同一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时间、区域内发生,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的事件。
五十、发现可疑不良反应向谁报告?
答: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直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也可以直接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该直接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个人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五十一、什么是医疗器械严重伤害不良事件?
答:严重伤害事件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危及生命;
(2) 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
(3) 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损伤。
五十二、及时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有什么意义?
答:及时报告已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迅速掌握产品的安全性信息,根据事件严重程度采取合理和必要的应对措施,防止、避免或减少类似不良事件的重复发生,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十三、如何正确认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答:任何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过程中,都可能因为当时科技水平的制约、实验条件的限制等因素,存在一些不可预见的缺陷。只有通过不良事件的有效监测,对事件本身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总结,才能及时采取适宜、有效的措施,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不断改进产品质量。
机构名称: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中心(报告单位拥有CNAS资质,国家级CMA资质,审评中心认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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