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0306-2023检测机构_国家级CMA资质_注册委托检验
解答:我公司拥有热辐射类治疗设备YY0306-2023标准的国家级CMA资质,CNAS资质,一般该标准结合YY9706.102-2021,GB9706.1-2020,GB4793.1-2007,GB/T18268.1-2010,GB/T18268.26-2010,GB/T14710-2009等标准使用,我们是国家级CMA资质检验机构,委托检验,注册检验,第三方检测报告全国医疗所认可,可直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无需排队,欢迎来电咨询!
中文名称:热辐射类治疗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英文名称: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heat radiation therapy equipment
替代情况:替代YY 0306-2018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09-05
实施日期:2026-09-15
标准简介
本文件规定了热辐射类治疗设备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热辐射类治疗设备。
本文件不适用于下述设备:
热辐射能量不能直达患者体表的设备,如在传播过程中被非镂空结构或非透光材料遮挡;
YY/T 0165中界定的以热传导方式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设备;
YY 0323中界定的预期使组织产生变性和/或凝固性坏死的设备;
YY/T 0902中界定的接触式远红外理疗设备。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红外线治疗设备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查人员增进对该类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方面的理解,方便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和尺度。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红外线治疗设备,是指利用红外线的物理性能,实现人体某些疾病无创治疗的产品,不包括使组织变性和/或至其凝固性坏死的红外线治疗设备。
利用红外线并结合其他物理方式进行治疗的医疗器械,其红外线治疗部分亦适用本指导原则。
在组合式设备中,附加部分应符合相应的专用标准,本指导原则未涉及相关要求。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建议以工程原理命名,不以治疗的病种命名。如:红外线治疗仪、红外治疗仪。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确定结构组成,一般分为主机部分、治疗头部分及其他附属部分,如图1所示。
(A)
(B)
(C)
图1 红外线治疗设备示意图
(三)产品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
1.工作原理
红外线是一种不可见光,在电磁波谱中它的波长为760nm—15μm,用红外线治疗疾病的疗法为红外线疗法。目前医疗用红外线分为两段,即短波红外线(亦称近红外线,波长760nm—1.5μm)和长波红外线(亦称远红外线,波长1.5μm—15μm)。红外线治疗设备是应用红外线疗法的治疗仪器设备。
2.作用机理
红外线的穿透能力较弱,短波红外线的有效穿透深度为1mm—10mm,可达真皮及皮下组织,长波红外线的有效穿透深度为0.05mm—1mm,仅达皮肤表皮的浅层。
红外线的波长长,光量子能量低,作用于组织后只能引起分子转动,不能引起电子激发,其主要的生物学作用为热效应而无光化学效应。红外线照射时皮肤及表皮下组织将吸收的红外线能量转变成热,热效应是红外线治疗产品的主要作用机理。热效应产生的治疗作用包括:
(1)引起血管扩张、血流加速、局部血液循环改善、组织的营养代谢加强;加快局部渗出物吸收,促进肿胀的消退。
(2)使骨骼肌的肌张力降低,胃肠平滑肌松弛,缓解肌痉挛。
(3)降低感觉神经兴奋性,提高痛阈。同时血液循环的改善、缺血缺氧的好转、渗出物的吸收、肿胀的消退、痉挛的缓解等综合因素可达到镇痛的治疗作用。
(4)使局部温度升高,利于水分蒸发,促进渗出性病变表层组织干燥、结痂。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红外线治疗设备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为划分依据,预期用途不作为划分注册单元的依据。
1.不同的电击防护类型应作为不同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如电击防护类型分别为I类和Ⅱ类的两种仪器,应按照两个注册单元进行。
2.主要性能指标不能互相覆盖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红外线治疗产品,应按照不同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部件标准和方法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关注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符合性声明”中声明符合的相关标准是否齐全、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
上述标准如有新版发布实施,应执行最新版本。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红外线治疗设备的预期用途应体现红外线疗法的治疗作用和临床适应证。例如:
“该产品对关节炎、肌纤维组织炎具有镇痛作用”等。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及研究要求
红外线治疗设备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16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16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16附录F、G、J;
4.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下表依据YY/T 0316—2016的附录E(表E.1)列举了红外线治疗设备有关的可能危害示例的不完全清单,以帮助判定与红外线治疗产品有关的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可能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红外线治疗设备应至少包括以下技术指标的要求:
1.外观。
2.红外光谱范围。
3.工作面表面温度。
4.连续工作时间。
5.生物相容性(如有)。
6.安全应满足:
(1)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2)YY 0306—2008《热辐射类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7.环境试验应满足:
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注:如为特定电磁波治疗器设备,应符合YY/T 0061—2007《特定电磁波治疗器》的要求。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红外线治疗设备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应明确红外线治疗设备的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红外线治疗设备的临床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红外线治疗设备的作用机理为前面介绍的四种理论,且预期适应病症包含在表3内,申报企业可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的要求进行临床评价。另一种是红外线治疗设备的治疗作用采用其他的临床作用机理,或预期适应证不在表3内,则申报企业需做临床试验来验证产品的预期用途。
机构名称: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单位拥有CNAS资质,国家级CMA资质,药监局直接认可报告)
联系方式:何工 130-4935-4532 (点击拨打电话),QQ:527687553
关于我们:我们是一家综合性的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医疗设备的检测、信息咨询、注册代理等。优势项目:电磁兼容EMC检测,YY9706.102-2021检测,安全安规检测,GB9706.1-2020检测,软件安全测试GB/T25000.51-2016检测,性能及各种专用标准检测,环境试验 GB/T14710-2009等,各大省所直接认可检测报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加盖国家级CMA资质章,药监局认可),保障医疗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