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做性能、功能检测,报告可以直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吗?
解答:可以的,功能性能方面的一些测试,其实企业可以自己进行检测,然后出具自检报告,当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注:功能性能方面的检测项目一般为非标项目,无法加盖CMA章)
我司拥有国家级CMA资质,CNAS资质,可进行功能性能方面的委托检验,还有国标YY9706.102-2021,GB9706.1-2020,GB4793.1-2007,GB/T18268.1-2010,GB/T18268.26-2010,GB/T14710-2009等标准的CMA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全国医疗所认可,出具的委托检测报告可直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无需排队,欢迎来电咨询!
根据政策要求与政策落地情况,目前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可以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使用的。但是对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要求是有国家级CMA资质的检验机构才行。具体的文件可见下文:
中心各处室、各审评部:
根据《总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器械检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87号)有关“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检验的注册产品依据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用于产品注册”的规定,为规范委托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注册的要求,统一受理、审评审批环节对医疗器械检验报告接受的标准,保证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工作有序开展,经中心领导研究,注册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的由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包括预评价意见)与注册检验报告具有等同效力,予以接受。中心受理和审评审批各岗位工作人员可据此出具受理和审评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器审中心
2018年1月22日
关于具有医疗器械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之说明:
药监综科外函〔202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20年9月27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函〔2020〕60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现对《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药监科外〔2019〕41号)中《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补充规定如下:
检验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地出具准确、清晰、完整的检验报告,并在报告上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
对于产品技术要求完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机构必须取得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质认定,报告封面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章,并在报告备注中注明。
对于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或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的,应在检验报告书备注中对承检能力予以自我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我声明内容为“该产品技术要求不涉及/部分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但本实验室对报告涉及的检验项目具备相应的承检能力”。
特此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3日
机构名称: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机构(报告单位拥有CNAS资质,国家级CMA资质,药监局直接认可报告)
联系方式:何工 130-4935-4532,QQ:527687553
关于我们:我们是一家综合性的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提供医疗设备的检测、信息咨询、注册代理等。优势项目:电磁兼容EMC检测,YY9706.102-2021检测,安全安规检测,GB9706.1-2020检测,软件安全测试GB/T25000.51-2016检测,性能及各种专用标准检测,环境试验 GB/T14710-2009等,各大省所直接认可检测报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报告(加盖国家级CMA资质章,药监局认可),保障医疗产品的全生命周期服务……